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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腊肠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腊肠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0〕715号                                   2000-12-22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腊肠”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00]177号)悉。关于腊肠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我局意见,从其加工过程看,腊肠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畜牧产品的肉类生制品范围,适用13%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