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地税二〔1999〕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便于《天津市住房
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1998年8月11日4号令)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
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人支付的住房
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
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但个人支付的住房
公积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如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
个人所得税。
二、各单位财会部门在每月扣缴
个人所得税时,对用住房
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个人,须要求其提供上一月份天津市建设银行各区县支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天津市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书》或《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查询单》原件,作为抵减
个人所得税的凭证,财会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此凭证,并在每月申报纳税时附上述凭证复印件。各区税务局应严格审核上述凭证,按规定计征
个人所得税款。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公平税负,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9〕 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
个人所得税征管,公平税负,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废止《关于个人支付住房
公积金贷款利息
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税二〔1999〕34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