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77号 2005年03月21日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条款修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涉及税务机关开具《税务局税收证明》的内部工作程序主管税务机关、直属分局明确。《税务局税收证明》由主管税务机关、直属分局依照有关式样自行制作。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