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06〕1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琼地税发〔2005〕156号
)下发后,各直属局对减免税的审批和上报工作大都能按照文件要求的进行,但还是存在上报、审批超出时限和后续管理不严等问题。现将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减免税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和省局
琼地税发〔2005〕156号
通知中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执行。
二、切实加强减免税的监督管理,每年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定期对纳税人的减免税事项进行检查、清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从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三、告知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对应给予减免税的要及时办理;对每月减免税金额要规范核算统计,报送应及时、准确、完整,杜绝漏报和人为虚假报告;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况要建立档案,并纳入纳税人“一户式”管理。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