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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单位调整房产原值后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单位调整房产原值后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地税二〔1995〕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各地方税务分局:

我市许多单位经过清产核资以后调增了或由于其它原因调整了房产原值,并做了相应的帐务处理。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四条"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 后的余值计算。" 的规定,对纳税人已经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了房产原值的,应按其调整后,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计算征收房产税
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