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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水果出口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及相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水果出口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及相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出口且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7年1月1日后,具有从事水果生产加工销售(包括外销和内销)业务当月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同时就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新增企业、新增产品的扣除标准进行明确。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上述水果生产加工是指:经对水果挑选、清洗、整理、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加工后不改变水果的物理形态。
二、上述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规定执行。
三、上述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上述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如下:
(一)加工后的水果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农产品名称 1.070

农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

单耗

水果

加工后的水果

1.070



(二)上述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将外购除水果外的农产品进行生产加工销售,且生产加工工艺与水果生产加工工艺类似,加工后不改变农产品的物理形态,按照加工后的水果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1.070)执行。
五、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新增企业、新增产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如下:
(一)乳制品、酒制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产品名称

农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

单耗

鲜羊奶

全脂羊奶粉

8.7133

玉米

啤酒

0.0419


(二)除上述行业外,原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的有关产品,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本条规定的核定扣除标准仅适用于对应的该户纳税人)。

企业名称

农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

单耗

水富古渡酒业有限公司

小麦

基酒(65度)

0.54

高粱

1.20

糯米

0.60

大米

0.74

玉米

0.27

谷壳

0.67

丽江胜利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高粱

基酒(65度)

2.3479

大麦

0.1535

小麦

0.1535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6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水果出口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及相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解读稿

一、公告出台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研究决定,将出口且实行 “免抵退”税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7年1月1日后,具有从事水果生产加工销售(包括外销和内销)业务当月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公告第一条“出口且实行 ‘免抵退’税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不包括非出口企业。
三、公告第一条“自2017年1月1日后,具有从事水果生产加工销售(包括外销和内销)业务当月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是指:2017年1月1日以后,出口且实行 “免抵退”税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没有发生水果出口业务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凭票抵扣;自发生水果销售(无论内销还是外销)业务当月起,其外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纳入核定扣除,不得凭票抵扣,且无论今后有无水果出口业务发生,其外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核定扣除。
四、公告第四条第一款“加工后的水果”, 是指经过简单的挑选、清洗、整理、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水果。若经过脱水、烘干、切片、破碎等进一步加工工艺的,不属于本公告所指的“加工后的水果”。
因水果品种繁多,为便于制定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本公告不再按水果种类确定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另,上述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出口且实行 “免抵退”税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除水果以外的其他农产品进行生产加工销售,且生产加工工艺与水果生产加工工艺类似,加工后不改变农产品物理形态的产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一按“加工后的水果” 扣除标准执行。
五、上述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出口且实行 “免抵退”税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工艺与本公告水果生产加工工艺不同的,如经过脱水、烘干、切片、破碎或其他加工工艺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需重新上报确定。
六、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新增企业、新增产品的扣除标准进行明确。
(一)公告第五条第一款全脂羊奶粉、啤酒制品单耗标准适用于其他同类企业。
(二)公告第五条第二款确定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仅适用于对应的该户纳税人。

【农产品】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