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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防伪系统服务单位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防伪系统服务单位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9〕15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防伪系统服务单位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知》 ( 国税函〔2009〕1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对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充分认识加强监督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对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升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税务机关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意义,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9号,津国税流〔2005〕23号转发)及市局的相关要求,结合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单位税政(管)科作为牵头负责部门,应积极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职责和管理措施,推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在各办税服务厅张贴《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381号,见总局国税发〔2000〕183号附件,市局津国税信〔2000〕6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41号,见总局国税函〔2006〕683号附件,市局津国税流〔2006〕41号转发),并摘录张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区别的规定,向纳税人明确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等内容,告知纳税人所拥有的合法权利,以利于纳税人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认真做好纳税人投诉受理工作。各办税服务厅要设立并明示“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投诉处”,指定专人值守,负责受理纳税人对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方面的投诉,并提供办理投诉手续的辅导、资料发放和投诉处理情况反馈等服务。自2009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在办税服务厅要备有《受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单位投诉登记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可从金税印刷厂领取),供纳税人取用。4月24日前,各单位要将纳税人已递交的《受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单位投诉登记表》内容及处理反馈情况汇总上报市局。

四、积极维护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悉心听取纳税人的呼声和意见,认真解决纳税人反映的有关问题和困难,对受理的纳税人投诉,要严肃对待、妥善处理,并严格按照“津国税流〔2005〕23号”文件的规定完成处理情况的反馈。凡发现服务单位有违反税务总局和市局有关规定的,在核实情况后立即通知其限期改正。服务单位逾期不改正违规问题的,各单位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市局。

各单位要严格杜绝出现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严格禁止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参与服务单位的商业活动或向纳税人强制销售商品。出现上述违规情形的,一经发现要立即予以查处并上报。

五、本市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应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切实增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意识,严格执行技术服务规范,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服务单位应按照税务总局文件列举的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立即纠正并改进有关的服务措施。服务单位的上述自查情况请于4月24日前书面报市国税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防伪系统服务单位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