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缴纳防洪保安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8-17 桂地税发〔1998〕1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防洪保安费的决定》(桂政发[1996]102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凡在固定工资收入的职工,按月工资收入分档次一次性征收防洪保安费。月工资收入在250元以上,400元(含4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征收40元;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征收60元。经研究,对职工个人按上述规定的标准缴纳的防洪保安费,在缴纳的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