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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企所〔200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我市地税系统对分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市地税局《关于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津地税所〔2008〕8号)第二条废止。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 2009 年1月1日起 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