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登记表及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7〕171号 2007-11-30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为了进一步做好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高申报质量及数据的可采用度,根据总局对
个人所得税登记及申报工作的要求,省局对《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登记表(非外籍)》、《外籍人员(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基本情况登记表》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申报表及登记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均采用新的登记表进行登记后受理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及取得多处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均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登记表修订后,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录入方式将发生新的变化。省局将对综合征管系统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年底前下发
个人所得税登记及自行申报受理流程。
附件:1、
个人所得税登记表(非外籍)
2、外籍人员(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基本情况登记表
3、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4、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