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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字〔2009〕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印花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报〔2009〕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 精神,对未实行汇总缴纳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其他纳税人,其纳税违章的行为,除了处以罚款之外,也应加收滞纳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明确了申报缴纳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为此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所以,在计算滞纳金的时间上,应以上述文件为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9年6月24日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