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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4〕4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增购防伪税控开票专用设备(以下简称“税控设备”),必须携带税务机关发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市级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办理购买手续。

二、服务单位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表》(附件三)向区、县级税务机关确认购置税控设备的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在收齐设备款后,将税控设备交付纳税人。

三、纳税人填妥《防伪税控开票专用设备发行申请表》(附件四)后,携带需发行的税控设备以及确认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资格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报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进行税控设备发行。

四、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完成发行工作后,打印《企业发行结果通知书》一式三份,其中1份由税政部门留底备查,另2份连同已发行的税控设备退回纳税人。

五、纳税人可凭《企业发行结果通知书》向服务单位联系有关税控设备安装事宜。

六、在实际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反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表

4.防伪税控开票专用设备发行申请表

5.领购防伪税控开票专用设备流程图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