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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题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06]39号)的要求,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印发给你们。目录中所列举的“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在适用时,应当以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请按要求将由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项目的种类、依据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其他有关事项按桂政发[2006]39号的要求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行政项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
二○○七年一月五日
相关附件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行政项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项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


主管行政机关

管理

类别

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

备注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各级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记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记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各级国家税务局、

稽查局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各级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稽查局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应解缴税款的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非法印制发票的

销毁非法印制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罚款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各级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各级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稽查局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的,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的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

纳税人拒不缴纳代扣、代收税款的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或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各级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稽查局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