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及补充客票领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我市公路客运行业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保证纳税人正常运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路客运行业纳税人领用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需至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不再负责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的印制、发售。
二、公路客运行业纳税人自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领取的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可继续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及补充客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