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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481号 2005年09月01日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仍然执行,即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享受免税政策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各局应严格按照国税函〔2005〕780号通知的规定,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同时,各局应对享受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加强监控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打击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