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以下条款废止:
1.第十四条第(一)项中“由纳税人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通知书》上签字同意”;
2.第十九条中“下达《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核决定书》”;
3.第二十二条中“下达《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核决定书》”
4.附件1中“打印《价格核定通知书》、《打印复核决定书》”;
5.附件3和附件6。
第十七条 非因特殊原因,对同一宗存量房交易成交价格只能进行一次申报录入,确因税务人员录入错误,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经办税大厅负责人批准后,系统进行重新比对。
第四章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核申请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经认定,对理由正当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应根据相应情况重新核定其计税价格;对无正当理由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应维持原计税价格核定结果。认定程序完成后,下达《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核决定书》,转由申报征收岗征收税款。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认定的正当理由及相应核定的计税价格如下:
(一)由人民法院裁定、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转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载明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二)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成交价格为计税价格;
(三)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直接抚养赡养义务人之间的房屋权属转移,以转让人的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所载明的价格为计税价格;若无法提供购房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以税费征管系统中该房产转让人受让环节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价格;若无法提供购房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且税费征管系统查无信息,以评估系统最低计税价格下浮10%为计税价格;
(四)存在功能性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房屋权属转移,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计税价格;
(五)存在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的房屋权属转移,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计税价格;
(六)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刑事案件的房屋权属转移,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计税价格;
(七)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计税价格。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理由提出价格复核申请的,应依据以下情形提交相关材料:
(一)第一款所述理由,应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作出并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第二款所述理由,应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第三款所述理由,应提交公安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第四款所述理由,应提交专业的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五)第五、六、七款所述理由,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对第十九条所列程序核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可再次提出价格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做出争议处理决定,下达《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核决定书》。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办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一)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价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参考认定结果,核定计税价格;
(二)委托具有公信力和较高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评估,主管税务机关参考评估结果,核定计税价格;
(三)从相关部门获取能够证明房产交易真实情况的证据,确定计税价格。
重新核定的计税价格不得低于纳税人申报合同价格。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核定的价格,纳税人仍不接受并要求再进行价格复核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向省价格认证中心申请价格认定。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不接受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存量房交易管理过程中,税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泄露存量房评估数据信息,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应与房地产估价机构、软件开发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或在经济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未执行保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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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流程图
2.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过户业务受理单
3.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通知书
4.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核申请表
5.价格认证委托书
6.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核决定书
7.《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估计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试行)>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