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京地税计〔2006〕48号 2006年02月09日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修订,删除附件1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条款修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各现金退税指定银行: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
国税发〔2004〕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
通知》中关于“保证税款安全和最大限度减少现金退税数量”的精神,各级税务机关在受理现金退税业务时应从严把关,积极鼓励纳税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通过帐户办理税款的退付。对纳税人未在本市各商业银行开设结算帐户,通过储蓄账户或银行卡账户缴纳税款而发生的退税,可将税款直接退到纳税人原缴款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账户。
二、对确需办理现金退税的,退税申请人除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写明退税原因及依据外,应在退税申请中注明“退付现金”字样、退税申请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号码,并提供原完税凭证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办理现金退税的,收入核算部门应在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时,在退还书备注栏注明“退付现金”字样、原完税凭证字号及退税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按退库审批流转程序,最迟于次日将《税收收入退还书》及有关退税审批件(退税申请书)和原完税凭证复印件等证明资料一并送达当地国库办理退税。
税务机关退税受理部门应根据已签发的办理现金退税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及时开具《领取现金退税款通知单》(一式两联,格式附后)并加盖公章,由退税申请人签收后,第一联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交退税申请人,退税申请人应按《领取现金退税款通知单》注明的要求到指定的银行领取退税款。
四、国库收到税务机关签发的需退还现金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后,应及时审核办理。审核无误的应于下一工作日营业终止之前将退库办结并交换或交送至办理现金退税的指定银行。
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协商确定,各区代理支库所在商业银行支行营业部(室)为本区纳税人现金退税的指定银行。
五、办理现金退税的指定银行在收到退税申请人的《领取现金退税款通知单》时,应按以下要求办理兑付手续:
(一)核实该笔退库资金是否划转到位。若退库资金未到,银行可拒绝兑付,但应向退税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二)查验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三)核查退税申请人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号码及《领取现金退税款通知单》中注明的原完税凭证字号与《税收收入退还书》中注明的号码是否一致。
核对一致后,将《税收收入退还书》的第四联(收帐通知)、证件以及等额现金一并交退税申请人。
六、退税申请人逾期(指收入退还书填发日期后的第四十个工作日)未到指定银行领取的,指定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库部门办理退回手续。退回时,指定银行应填制特种转帐借方凭证、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各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由指定银行做有关科目借方凭证,特种转帐贷方凭证与收入退还书收帐通知联一并划转原付款国库。国库收到退付款项后,按照《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中“预算收入退付退回”业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帐务处理。
七、
各区(地区)税务局、各支库及办理现金退税的各指定银行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共同做好现金退税工作。税务机关对签发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及其《领取现金退税款通知单》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各支库要监督办理现金退税的指定银行,确保应退现金税款及时、准确地退给纳税人。
本通知下发后,原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200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京财预[2002]1101号)文件中规定的现金退税办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现金退税指定银行名单
2.《领取现金退税款通知单》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