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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地〔201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税局、地税直属局:
为落实市政府行政审批大提速工作要求,缩短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结合我市房地两税困难减免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房地两税困难减免审批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 关于房产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津地税地〔2005〕1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津地税地〔2005〕2号规定,完全停产等困难情况事实清楚,且房产税或土地使用税减免额低于20万元的,由各区税务局受理审批后,报市局备案。
二、纳税人符合《 关于房产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津地税地〔2005〕1号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津地税地〔2005〕2号规定,且房产税或土地使用税减免额在20万元(包括20万元)以上的,或遇有特殊困难情形确需支持照顾的,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由各区税务局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汇总上报,市局审批后行文批复。
三、各区税务局应在当年10月底前,将本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资料,报市局备案;在当年9月底前将需经市局审批的减免税资料上报,市局于当年10月底前行文批复。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
【房产税】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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