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85)粤税三字第031号 1985年05月12日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你局五月十一日函请示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现复如下:
一、关于减免“三税”征收城建税问题。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的,对经批准减免“三税”的企业,其减免“三税”的税款没有缴库,城建税就没有计税依据,不能征收城建税。
二、“以蔗带税”,蔗糖产品税征收的城建税,是否划归甘蔗产区问题。城建税是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对蔗糖产品税征收的城建税,不按“以蔗带税”划归甘蔗产区,由糖厂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