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资金帐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资金帐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3〕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保税区税务分局: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为了做好新老财会制度的资金帐缴纳印花税的衔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会议精神,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对资金帐缴纳印花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记载资金帐簿缴纳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问题
按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应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数额为计算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的依据。
二、股份制企业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股份制企业的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应从股份制企业成立时,按照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的总额计税贴花。以后年度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的数额,就其增加部分再补贴印花。
三、其他企业(不包括“三资企业”)在一九九四年年初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时,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数额计算缴纳印花税税额,大于一九九三年原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所缴纳的印花税的部分补贴印花;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数额缴纳的印花税,小于原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所纳的印花税,其差额部分可用于以后年度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数额逐年抵扣,抵扣后再对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四、各税务分局对企业按资金帐缴纳的印花税税款,根据新老制度规定,进行清算。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