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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4〕192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11-18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2019-12-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2004年8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网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