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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个所〔2009〕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为证明其华侨身份,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证明其定居身份的公证材料(外交部统一格式)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护照出入境记录的复印件。对不能完整提供以上证明材料,无法判定其身份的,需提供政府侨务管理部门开具的有关身份鉴定证明。
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住房所取得的收入,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暂按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由房管部门在办理个人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代征。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