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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修改《关于建制镇范围等问题的批复》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修改《关于建制镇范围等问题的批复》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建制镇范围等问题的批复》 ( 皖地税函[2003]252号第三条修改为:“关于城建税适用税率的确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发布)及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的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镇的,税率为5%。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