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地下热水、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1998〕213号 1998-12-29
税谱®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杨凌示范区地税局、财政局:
根据《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
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结合我省地下热水、矿泉水开采使用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征收地下热水、矿泉水
资源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一、凡在我省境内开采或者生产地下热水、矿泉水(包括纯净水、超纯水)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均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缴纳
资源税。
二、居民生活用水、农业用水暂免征
资源税。
三、地下热水、矿泉水
资源税单位税额,按本通知所附《陕西省地下热水、矿泉水
资源税单位税额表》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