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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省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省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139号 2000-04-01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2000〕78号抄送件)印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文中所列的收取城市规划信息等服务费的广州市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依法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其收取的服务费应依法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服务发票》。

附件:1.粤价〔2000〕78号

2.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1:

关于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2000年3月29日  粤价〔2000〕78号

广州市物价局:

《关于制定我市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穗价〔20000〕31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同意广州市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向委托方收取城市规划信息服务费。电子地形图等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按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必须以自愿委托为原则。

三、收取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并有相关经营范围的中介服务机构。此项收费属于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四、党政机关、市政建设、军事国防及司法部门等因公务查询有关材料只收复印工本费,其他费用免收。上述规定从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