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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津国税流〔1998〕12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 ( 财税字[1998]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享受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凡由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也必须全部收缴入库,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