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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脱钩企业办理手续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脱钩企业办理手续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81号 2000-03-01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脱钩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穗脱钩字〔2000〕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关于特事特办,优先为脱钩企业办理完税、变更税务登记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51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穗脱钩字〔2000〕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

关于脱钩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

2000年1月24日穗脱钩字〔2000〕4号

各区、县级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市直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已进入实施的关键阶段,脱钩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将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国有资产登记、完税、变更工商登记等手续。为做好脱钩企业有关手续的办理工作,确保我市脱钩任务按时完成,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于近日召集市清产办、国资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就脱钩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及完成时限作了协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撤销企业需办理的手续

市直党政机关,各区、县级市党政机关的撤销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由负责清产核资的中介机构向同级清产办出具撤销企业清算报告。经同级清产办、国资局(办)审核批准后,主管机关组织的清算监管小组要根据市,区、县级市清产办、国资局(办)会审批准的《产权界定申报表》和穗办〔1999〕10号文件的规定,对撤销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处理。凡含有国有资产的撤销企业必须向同级国资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手续;督促撤销企业向同级国、地税部门申办完税手续;凭国、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国有资产注销证明及工商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在企业注册登记的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手续。撤销企业的主管机关必须将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注销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一份,报市脱钩办备查。

二、关于移交、解除行政隶属关系企业需办理的手续

作移交、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处理的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按穗办〔1999〕10号文件的规定,由同级国资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移交方案,报广州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凭经批准的移交方案和交接双方签订的交接协定书,分别到国资、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移交企业主管机关必须将移交协定书复印件一式一份分报市脱钩办、同级国资部门备查。

三、解除挂靠关系企业需办理的有关手续

挂靠企业经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后,凡没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挂靠企业,凭由同级清产办、国资部门批准的《产权界定申报表》,到工商、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挂靠企业,由同级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对挂靠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作出处置后,方可到工商、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挂靠关系变更登记手续。挂靠企业的原主管机关必须将挂靠企业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后的《企业法人营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报市脱钩办备查。

四、暂不脱企业需办理的手续

经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作暂不脱钩处理的企业,凡重新核定经营范围的,必须在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在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由区、县级市脱钩办,市直主管单位将所属暂不脱钩企业变更登记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报市脱钩办备查。主管机关必须于3月10日前向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对暂不脱钩企业管理的办法。

五、几项具体要求1.脱钩企业必须按穗清办〔1999〕15号文件规定的范围进行清产核资。凡不参加清产核资,国资部门未出具《产权界定申报表》或《资金核实申报表》批复意见的企业,各级工商部门不得予以办理有关手续。2.对“名存实亡”、未参加清产核资的挂靠企业,由市,区、县级市国资部门提供名单,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期三个月的公告,愈期不办理有关手续的,按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作吊销营业执照处理。3.凡作撤销处理的脱钩企业,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必须作连带处理;其挂靠企业必须作解除挂靠关系处理。由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名单给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未办理有关手续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这些企业办理年检、登记变更等手续。4.主管机关未能妥善处理撤销企业有关债权债务等事宜的,必经承担处理有关债权债务的责任,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工商部门方可予以办理撤销手续;5.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按“挂事特办、依法办事”的要求,根据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复在脱钩企业报送有关材料齐备后,市,区、县级市清产办、国资局(办)必须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清查基础表》、《产权界定申报表》、《资金核定申报表》的会审工作;市,区、县级市国资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国税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变更登记手续,脱钩企业向国税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有关税务证件后,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地税部门在纳税人缴清税款后,于1个工作日办结税务变更登记手续(市地税登记分局外派各区的税务登记驻点于1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在纳税人缴清税款和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工商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在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脱钩办联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