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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京地税地〔2009〕105号 2009年04月13日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规定,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废止

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部分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2号规定,第一条第(二)(三)(四)项、第二条第(二)项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及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时附送下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项目登记,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变更表;
(二)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及批准销售情况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的下个征期填写土地增值税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情况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并附送相应资料。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符合条件之日起3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注销(恢复)登记申请审核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项目注销手续:
(一)项目已清算并整体转让;
(二)项目已清算并全部销售完毕;
  (三)项目已全部自用或出租一年以上;
(四)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注销的其他情形。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注销(恢复)登记申请审核表备案: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完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转为正常户。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销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房地产的,应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后继续销售纳税申报表,并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含零申报)。
七、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