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执行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2.全文废止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3.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4.修改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附件1 |
|||
继续执行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和《广州市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废止】 |
1986年12月20日 |
税三〔1986〕533号 |
2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废止】 |
1987年3月4日 |
税三〔1987〕122号 |
3 |
1988年11月24日 |
||
4 |
1988年12月15日 |
||
5 |
1988年12月20日 |
||
6 |
1989年1月13日 |
||
7 |
1989年3月3日 |
||
8 |
1989年4月29日 |
||
9 |
1989年6月9日 |
||
10 |
1989年6月26日 |
||
11 |
1989年6月27日 |
||
12 |
1989年6月29日 |
||
13 |
1989年7月7日 |
||
14 |
1989年8月25日 |
||
15 |
1989年9月20日 |
||
16 |
1989年10月26日 |
||
17 |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及《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废止】 |
1989年11月4日 |
税三〔1989〕758号 |
18 |
1989年12月15日 |
||
19 |
1990年5月24日 |
||
20 |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 |
1990年12月10日 |
税三〔1990〕820号 |
21 |
1991年8月12日 |
||
22 |
1991年11月13日 |
税三〔1991〕767号 |
|
23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国营、集体肉菜市场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废止】 |
1992年1月13日 |
税三〔1992〕17号 |
24 |
1992年3月14日 |
||
25 |
1992年7月29日 |
||
26 |
1992年8月14日 |
||
27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废止】 |
1994年3月14日 |
税三〔1994〕112号 |
28 |
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合同印花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废止】 |
1995年2月9日 |
穗地税发〔1995〕003号 |
29 |
1995年8月30日 |
||
30 |
关于对部分涉外经济凭证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
1996年5月21日 |
穗地税发〔1996〕145号 |
31 |
1997年1月27日 |
||
32 |
1997年5月22日 |
||
33 |
1998年4月16日 |
||
34 |
1998年5月15日 |
||
35 |
1998年12月1日 |
||
36 |
1999年3月2日 |
||
37 |
1999年3月18日 |
||
38 |
1999年3月18日 |
||
39 |
1999年4月30日 |
||
40 |
1999年4月30日 |
||
41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直管房税费征收问题的复函![]() |
1999年6月25日 |
|
42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废止】 |
1999年9月23日 |
穗地税发〔1999〕465号 |
43 |
2002年6月21日 |
||
44 |
2003年12月29日 |
||
45 |
2005年2月6日 |
||
|
|
||
46 |
2005年3月22日 |
||
47 |
2005年7月18日 |
||
48 |
2006年2月27日 |
||
49 |
2006年8月11日 |
||
50 |
2007年6月8日 |
||
51 |
2007年7月24日 |
||
52 |
2007年8月1日 |
||
53 |
2009年10月12日 |
||
54 |
2016年4月27日 |
||
55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2016年6月3日 |
|
56 |
2017年6月26日 |
||
57 |
2017年9月18日 |
||
备注:表中税费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对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国税地税合并后新组建的税务机构承担。 |
附件2 |
|||
全文废止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1995年2月14日 |
||
2 |
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
1995年3月7日 |
穗国税发〔1995〕39号 |
3 |
关于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
1995年9月19日 |
|
4 |
1995年10月15日 |
穗国税发〔1995〕350号 |
|
5 |
转发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
1995年12月21日 |
穗国税发〔1995〕480号 |
6 |
1996年1月25日 |
||
7 |
转发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1996年5月9日 |
穗国税发〔1996〕227号 |
8 |
关于办理广州市税务师、执业税务师、税务代理机构初审、认定的通知 |
1996年5月30日 |
穗国税发〔1996〕301号 |
9 |
转发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1996年5月31日 |
穗国税发〔1996〕290号 |
10 |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跨境汽车运输企业核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1996年7月17日 |
穗国税发〔1996〕428号 |
11 |
转发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1996年12月10日 |
穗国税发〔1996〕658号 |
12 |
1997年2月28日 |
||
13 |
关于对从事离岸金融业务所得税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1997年3月24日 |
穗国税发〔1997〕157号 |
14 |
转发关于烟草工业企业用利润消化历史亏损挂帐处理意见的通知 |
1997年5月13日 |
穗国税发〔1997〕272号 |
15 |
转发关于正确编制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 |
1997年5月19日 |
穗国税发〔1997〕283号 |
16 |
转发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1997年10月27日 |
穗国税发〔1997〕588号 |
17 |
转发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
1998年7月28日 |
穗国税发〔1998〕393号 |
18 |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审核下发中央驻粤科研单位的通知》 |
1998年7月30日 |
穗国税发〔1998〕407号 |
19 |
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1998年9月7日 |
穗国税发〔1998〕473号 |
20 |
转发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8年9月10日 |
穗国税发〔1998〕480号 |
21 |
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1998年10月27日 |
穗国税发〔1998〕579号 |
22 |
转发关于广铁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1999年3月17日 |
穗国税发〔1999〕146号 |
23 |
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
1999年8月16日 |
穗国税发〔1999〕564号 |
24 |
转发关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1999年9月3日 |
穗国税发〔1999〕618号 |
25 |
转发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
1999年10月11日 |
穗国税发〔1999〕717号 |
26 |
关于适应我市财政体制改革调整国税征管分工的通知 |
1999年11月19日 |
穗国税发〔1999〕853号 |
27 |
转发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1999年11月26日 |
穗国税发〔1999〕835号 |
28 |
转发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
2000年1月13日 |
穗国税发〔2000〕39号 |
29 |
转发关于广铁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2000年2月1日 |
穗国税发〔2000〕72号 |
30 |
转发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2000年2月22日 |
穗国税发〔2000〕117号 |
31 |
关于我市国税征管分工的补充通知 |
2000年4月20日 |
穗国税发〔2000〕309号 |
32 |
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2000年5月10日 |
穗国税发〔2000〕374号 |
33 |
转发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2000年6月26日 |
穗国税发〔2000〕499号 |
34 |
转发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2000年7月19日 |
穗国税发〔2000〕568号 |
35 |
转发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00年10月17日 |
穗国税发〔2000〕843号 |
36 |
转发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2001年1月5日 |
穗国税发〔2001〕20号 |
37 |
2001年2月16日 |
||
38 |
2001年3月9日 |
||
39 |
2001年3月20日 |
||
40 |
2001年5月11日 |
||
41 |
2001年6月18日 |
||
42 |
2001年9月18日 |
||
43 |
2001年9月26日 |
||
44 |
2001年11月29日 |
||
45 |
2001年12月29日 |
||
46 |
2002年1月16日 |
||
47 |
2002年3月28日 |
||
48 |
2002年4月1日 |
||
49 |
2002年4月23日 |
||
50 |
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免、抵、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2年4月29日 |
穗国税发〔2002〕367号 |
51 |
转发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收入确认问题的通知 |
2002年4月30日 |
穗国税转〔2002〕17号 |
52 |
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增值税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
2002年6月18日 |
穗国税转〔2002〕65号 |
53 |
2002年8月1日 |
||
54 |
2002年8月28日 |
||
55 |
转发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2002年9月27日 |
穗国税转〔2002〕186号 |
56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2002年11月14日 |
穗国税转〔2002〕231号 |
57 |
2002年11月19日 |
||
58 |
2002年12月3日 |
||
5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2002年12月9日 |
穗国税转〔2002〕249号 |
60 |
2003年1月2日 |
||
61 |
2003年1月16日 |
||
62 |
关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2003年5月6日 |
穗国税发〔2003〕140号 |
63 |
2003年7月16日 |
||
64 |
2003年9月28日 |
||
65 |
2003年11月25日 |
||
66 |
2003年12月4日 |
||
67 |
2003年12月8日 |
||
68 |
转发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03年12月9日 |
穗国税发〔2003〕443号 |
69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
2003年12月23日 |
穗国税转〔2003〕530号 |
70 |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收费优惠的通知 |
2004年2月11日 |
穗国税发〔2004〕50号 |
71 |
关于广州市生产性企业2003年度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
2004年2月19日 |
穗国税发〔2004〕59号 |
72 |
关于取消办税员资格审核等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和废止设定该审批项目的文件及条款的通知 |
2004年6月21日 |
穗国税发〔2004〕217号 |
73 |
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
2004年6月23日 |
穗国税发〔2004〕219号 |
74 |
关于明确行政许可专用章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
2004年7月8日 |
穗国税发〔2004〕242号 |
75 |
关于停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审批等3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2004年7月19日 |
穗国税发〔2004〕256号 |
76 |
2004年8月11日 |
||
77 |
2004年12月30日 |
||
78 |
2004年12月30日 |
||
79 |
2005年2月17日 |
||
80 |
2005年7月27日 |
||
81 |
2005年9月2日 |
||
82 |
2005年9月30日 |
||
83 |
2005年11月28日 |
||
84 |
2005年11月30日 |
||
85 |
关于在我局网站上开设普通发票查询栏目的通知 |
2005年12月30日 |
穗国税函〔2005〕347号 |
86 |
2006年4月12日 |
||
87 |
关于转发《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
2006年4月28日 |
|
88 |
2006年8月8日 |
||
89 |
2006年9月25日 |
||
90 |
转发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
2006年9月29日 |
穗国税发〔2006〕256号 |
91 |
2007年1月12日 |
||
92 |
2007年1月23日 |
||
93 |
2007年1月26日 |
||
94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的通告 |
2007年3月9日 |
|
95 |
2007年3月13日 |
||
96 |
2007年3月26日 |
||
97 |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2007年4月3日 |
|
98 |
2007年4月16日 |
||
99 |
2007年6月19日 |
||
100 |
2007年6月22日 |
||
101 |
2007年7月4日 |
||
102 |
2008年8月5日 |
||
103 |
2008年8月27日 |
||
104 |
2008年11月14日 |
||
105 |
转发关于《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票种简并和换版的通知 |
2008年11月18日 |
穗国税发〔2008〕301号 |
106 |
2008年12月1日 |
||
107 |
2008年12月23日 |
||
108 |
2008年12月31日 |
||
109 |
2009年1月24日 |
||
110 |
2009年3月4日 |
||
111 |
2009年3月9日 |
||
112 |
2009年3月19日 |
||
113 |
2009年9月28日 |
||
114 |
2009年11月1日 |
||
115 |
2010年1月7日 |
||
116 |
2010年1月15日 |
||
117 |
2010年3月25日 |
||
118 |
2010年4月15日 |
||
119 |
2010年12月9日 |
||
120 |
2010年12月21日 |
||
121 |
2011年8月3日 |
||
122 |
2011年11月28日 |
||
123 |
2011年11月30日 |
||
124 |
2012年2月15日 |
||
125 |
2012年6月4日 |
||
126 |
2013年4月22日 |
||
127 |
2014年8月8日 |
||
128 |
2014年9月5日 |
||
129 |
2015年7月3日 |
||
130 |
2015年8月31日 |
||
131 |
2015年12月14日 |
||
132 |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房产出租给外商投资企业用税问题的通知 |
1992年3月20日 |
税三〔1992〕116号 |
133 |
1993年9月21日 |
||
134 |
关于1993年度农村信用社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的通知 |
1994年1月24日 |
税二〔1994〕58号 |
135 |
关于广州市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使用统一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
1994年2月21日 |
税二〔1994〕87号 |
136 |
关于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户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1994年3月1日 |
税二〔1994〕96号 |
137 |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 |
1994年3月29日 |
税二〔1994〕129号 |
138 |
1994年3月30日 |
||
139 |
转发《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的通知 |
1994年5月12日 |
税二〔1994〕179号 |
140 |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代扣(收)税款税务登记问题的通知 |
1994年5月21日 |
税征〔1994〕192号 |
141 |
1994年5月30日 |
||
142 |
1994年7月12日 |
||
143 |
1994年10月7日 |
||
144 |
关于做好1994年度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问题的通知 |
1994年12月19日 |
税二〔1994〕443号 |
145 |
转发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
1995年1月16日 |
税二〔1995〕24号 |
146 |
1995年6月15日 |
||
147 |
1995年9月29日 |
||
148 |
1995年10月9日 |
||
149 |
1995年12月14日 |
||
150 |
关于做好我市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
1995年12月21日 |
穗地税发〔1995〕168号 |
151 |
1996年5月5日 |
||
152 |
1996年5月21日 |
||
153 |
1996年10月14日 |
||
154 |
1996年11月20日 |
||
155 |
1996年12月25日 |
||
156 |
1997年1月24日 |
||
157 |
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违法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
1997年5月15日 |
穗地税发〔1997〕115号 |
158 |
1997年6月9日 |
||
159 |
1997年8月8日 |
||
160 |
转发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1998年3月2日 |
穗地税发〔1998〕48号 |
161 |
1998年3月2日 |
||
162 |
1998年7月3日 |
||
163 |
1998年11月4日 |
||
164 |
1998年11月5日 |
||
165 |
1998年11月19日 |
||
166 |
1999年3月5日 |
||
167 |
转发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关于公告注销业户的的通知 |
1999年3月5日 |
穗地税发〔1999〕67号 |
168 |
1999年5月14日 |
||
169 |
转发关于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1999年5月17日 |
穗地税发〔1999〕177号 |
170 |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
1999年6月23日 |
穗地税发〔1999〕243号 |
171 |
1999年7月26日 |
||
172 |
1999年11月2日 |
||
173 |
1999年11月17日 |
||
174 |
转发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
1999年12月6日 |
穗地税发〔1999〕580号 |
175 |
1999年12月22日 |
||
176 |
2000年1月5日 |
||
177 |
2000年1月13日 |
||
178 |
2000年1月14日 |
||
179 |
关于明确广州市电信局2000年度申报纳税及入库营业税各区收入划解比例的通知 |
2000年2月22日 |
穗地税发〔2000〕75号 |
180 |
转发关于脱钩企业办理手续问题的通知![]() |
2000年3月1日 |
|
181 |
2000年4月1日 |
||
182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有关税务工作的通知 |
2000年4月7日 |
穗地税发〔2000〕132号 |
183 |
2000年4月11日 |
||
184 |
2000年4月17日 |
||
185 |
2000年6月6日 |
||
186 |
2000年6月8日 |
||
187 |
转发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2000年6月19日 |
穗地税发〔2000〕226号 |
188 |
2000年6月23日 |
||
189 |
2000年8月23日 |
||
190 |
2000年10月25日 |
||
191 |
2000年11月23日 |
||
192 |
2000年12月1日 |
||
193 |
2000年12月20日 |
||
194 |
转发关于做好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
2001年1月18日 |
穗地税发〔2001〕18号 |
195 |
2001年2月5日 |
||
196 |
转发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管理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
2001年3月15日 |
穗地税发〔2001〕53号 |
197 |
2001年4月24日 |
||
198 |
2001年5月10日 |
||
199 |
2001年11月29日 |
||
200 |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1年12月25日 |
穗地税发〔2001〕257号 |
201 |
2002年4月3日 |
||
202 |
2002年4月17日 |
||
203 |
2002年4月22日 |
||
204 |
2002年4月30日 |
||
205 |
2002年5月28日 |
||
206 |
2002年7月5日 |
||
207 |
2002年7月16日 |
||
208 |
2002年8月26日 |
||
209 |
2002年8月28日 |
||
210 |
2002年9月26日 |
||
211 |
关于将白云区雅瑶镇业户移交花都区地方税务局征管的通知 |
2002年11月15日 |
穗地税发〔2002〕295号 |
212 |
2002年12月5日 |
||
213 |
关于明确涉外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2002年12月19日 |
穗地税函〔2002〕162号 |
214 |
2002年12月23日 |
||
215 |
2003年1月3日 |
||
216 |
2003年1月13日 |
||
217 |
2003年2月28日 |
||
218 |
2003年4月11日 |
||
219 |
2003年5月15日 |
||
220 |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听审办法的通知 |
2003年6月9日 |
穗地税发〔2003〕127号 |
221 |
2003年6月25日 |
||
222 |
2003年7月7日 |
||
223 |
2003年12月26日 |
||
224 |
2004年2月18日 |
||
225 |
2004年4月13日 |
||
226 |
2004年5月27日 |
||
227 |
2004年6月11日 |
||
228 |
2004年8月12日 |
||
229 |
2004年8月13日 |
||
230 |
2004年9月6日 |
||
231 |
2004年9月20日 |
||
232 |
2004年12月1日 |
||
233 |
2004年12月9日 |
||
234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启用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登记申报表的通知 |
2004年12月31日 |
穗地税发〔2004〕272号 |
235 |
2005年1月12日 |
||
236 |
关于启用《收缴发票(暂停发售发票)通知书》等文书的通知 |
2005年3月11日 |
穗地税函〔2005〕46号 |
237 |
2005年3月24日 |
||
238 |
转发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
2005年4月8日 |
|
239 |
2005年7月11日 |
||
240 |
2005年8月8日 |
||
241 |
2005年8月10日 |
||
242 |
2005年8月29日 |
||
243 |
2005年9月29日 |
||
244 |
2005年11月7日 |
||
245 |
2006年1月11日 |
||
246 |
2006年1月11日 |
||
247 |
2006年2月22日 |
||
248 |
2006年3月6日 |
||
249 |
2006年4月12日 |
||
250 |
2006年4月13日 |
||
251 |
2006年8月9日 |
||
252 |
2006年8月15日 |
||
253 |
2006年9月6日 |
||
254 |
2006年9月12日 |
||
255 |
2006年12月18日 |
||
256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放《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 |
2006年12月21日 |
穗地税函〔2006〕478号 |
257 |
2007年2月7日 |
||
258 |
关于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网上申报辅导工作的通知 |
2007年2月12日 |
穗地税函〔2007〕40号 |
259 |
关于印发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指引(综合)的通知 |
2007年2月12日 |
穗地税函〔2007〕41号 |
260 |
2007年2月17日 |
||
261 |
2007年3月19日 |
||
262 |
转发关于做好全国税务系统内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
2007年3月28日 |
穗地税函〔2007〕100号 |
263 |
2007年4月12日 |
||
264 |
2007年4月12日 |
||
265 |
2007年4月19日 |
||
266 |
转发关于做好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07年5月28日 |
穗地税发〔2007〕143号 |
267 |
2007年8月15日 |
||
268 |
2007年9月25日 |
||
269 |
2007年9月27日 |
||
270 |
2007年11月15日 |
||
271 |
2007年12月12日 |
||
272 |
2007年12月21日 |
||
273 |
2008年2月29日 |
||
274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申报升级工作的紧急通知 |
2008年3月17日 |
穗地税函〔2008〕71号 |
275 |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
2008年4月1日 |
穗地税函〔2008〕83号 |
276 |
2008年5月26日 |
||
277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旧网报系统停止服务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 |
2008年9月19日 |
穗地税函〔2008〕291号 |
278 |
2008年10月10日 |
||
279 |
2008年11月12日 |
||
280 |
2008年11月27日 |
||
281 |
2008年12月22日 |
||
282 |
2008年12月23日 |
||
283 |
2009年1月8日 |
||
284 |
转发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9年3月27日 |
穗地税发〔2009〕89号 |
285 |
2009年4月10日 |
||
286 |
2009年5月13日 |
||
287 |
2009年5月31日 |
||
288 |
2009年7月20日 |
||
289 |
2009年9月8日 |
||
290 |
2010年2月5日 |
||
291 |
2010年2月11日 |
||
292 |
2010年3月30日 |
||
293 |
2010年4月28日 |
||
294 |
转发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2010年5月19日 |
穗地税函〔2010〕80号 |
295 |
2010年5月21日 |
||
296 |
2010年5月26日 |
||
297 |
转发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
2010年6月23日 |
穗地税函〔2010〕107号 |
298 |
2010年8月11日 |
||
299 |
2010年9月1日 |
||
300 |
2010年9月6日 |
||
301 |
2010年9月17日 |
||
302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2010年亚运会亚残会期间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
2010年11月11日 |
穗地税发〔2010〕148号 |
303 |
2010年12月20日 |
||
304 |
2010年12月31日 |
||
305 |
2011年1月26日 |
||
306 |
2011年2月24日 |
||
307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1年3月16日 |
穗地税函〔2011〕41号 |
308 |
2011年3月24日 |
||
309 |
关于对纳税人报送电子财务报表与网上申报纳税实行关联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
2011年4月11日 |
穗地税函〔2011〕54号 |
310 |
2011年6月28日 |
||
311 |
2011年11月10日 |
||
312 |
2011年11月30日 |
||
313 |
2012年1月3日 |
||
314 |
2012年12月7日 |
||
315 |
2013年9月29日 |
||
316 |
2013年12月20日 |
||
317 |
2014年6月17日 |
||
318 |
2014年12月29日 |
||
319 |
2015年1月28日 |
||
320 |
2015年6月26日 |
||
321 |
2017年4月18日 |
||
322 |
2017年12月13日 |
||
323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办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 |
2018年4月24日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
附件3 |
||||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废止条款 |
1 |
2009年11月26日 |
废止第六条。 |
||
2 |
2015年5月28日 |
废止第四条。 |
||
3 |
2009年6月15日 |
废止第七条。 |
||
4 |
2010年4月14日 |
废止第四、五条。 |
附件4 |
|||||
修改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2014年8月29日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后实地查验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后实地查验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
2 |
2015年8月7日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等相关文件,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等相关文件,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
||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决定,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这些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将随着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的推进,结合制定权力清单,进一步研究、清理和规范。因此《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公布的44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6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3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其中根据上级机关决定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的22项,其余的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但尚未公布,待上级机关公布取消上述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
根据上级机关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这些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将随着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的推进,结合制定权力清单,进一步研究、清理和规范。因此《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公布的44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6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3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其中根据上级机关决定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的22项,其余的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但尚未公布,待上级机关公布取消上述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
||||
现将更新后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在本公告公开的事项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管理,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对管理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同时要注重收集和研究社会各界对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意见,收集意见的联系方式是: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联系电话:(020)12366-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应对外公布上述收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联系方式。 |
现将更新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在本公告公开的事项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管理,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对管理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同时要注重收集和研究社会各界对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意见,收集意见的联系方式是: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联系电话:(020)12366。各基层单位应对外公布上述收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联系方式。 |
||||
附件: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
附件1中序号1审批部门栏目省级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2000万以下) |
附件1中序号1审批部门栏目省级税务机关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目录第24项:“一定数额以下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该项行政审批的实施机关由省国税局、地税局调整为设区的市级国税局、地税局。” |
删除该内容 |
||||
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
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含清税申报)的核准” |
||||
附件2中序号22 |
整列删去 |
||||
3 |
转发关于印发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
1999年1月4日 |
穗地税发〔1999〕12号 |
二、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凡有外派人员的,应在《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表》(见附件<一>)。 |
二、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凡有外派人员的,应在《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表》(见附件<一>)。 |
五、《办法》中所有“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中国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
删除 |
||||
4 |
2000年5月8日 |
一、对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省财政厅统一发放的部分,由省财政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越秀区征收分局报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扣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及支付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其中对《扣缴表》可以用软盘的方式报送。 |
一、对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省财政厅统一发放的部分,由省财政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
5 |
2000年9月11日 |
附件1.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领取《广东省经济合作社登记证》或《广东省经济联合社登记证》、《广东省经济联合总社登记证》、《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过去因故未办税务登记的,应于2000年11月底前补办完毕。 |
附件1.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并指定专人为办税人员,具体负责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
||
附件1.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按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缴入国库,并向所属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及支付个人所得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 |
附件1.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按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国内人员)》(以下简称《扣缴表》); |
||||
附件1.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账簿、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期限向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报送《扣缴表》等有关资料,以及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代扣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
附件1.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账簿、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等有关资料,以及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代扣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
||||
附件1.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附件1.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
附件1.第十八条 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删除 |
||||
附件2.举例说明 |
删除 |
||||
6 |
2003年1月28日 |
一、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缴纳的营业税等税费的扣除问题 |
一、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缴纳税费的扣除问题 |
||
二、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
二、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
||||
五、国内个人取得的实物分配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
删除 |
||||
九、年薪制计税办法适用范围的问题 |
删除 |
||||
十、关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
删除 |
||||
十、(二)上述公司(企业)应在支付个人利息、股息和红利的次月,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广州市地方税费金综合申报表》并解缴已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
删除 |
||||
十(三)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如果不能提供本条(二)的有关资料,即不能划清个人或机构购买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的,则应全部视为支付个人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按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
删除 |
||||
十(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删除 |
||||
7 |
2003年4月17日 |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3〕1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3〕1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
||
8 |
2004年4月6日 |
十(三)工商注册地在广州市(含三区两市)的施工企业发生跨区(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施工企业按规定持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已纳入税务管理的,允许其在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应在工程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
删除 |
||
十三、关于个体医疗、办学、咨询等有偿服务机构征税问题 |
删除 |
||||
9 |
2004年8月25日 |
一、委托代售印花税票业务范围和管理 |
一、委托代售印花税票业务范围和管理 |
||
二、委托代征印花税业务范围、管理和有关规定 |
二、委托代征印花税业务范围、管理和有关规定 |
||||
三、其他事项 |
三、其他事项 |
||||
10 |
2005年2月6日 |
一、根据广州市政府《转批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穗府〔2001〕4号〕第四条关于“对确需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等私房业主,持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可给予减征”的规定,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出租个人自有房屋,且月租赁总收入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减按综合征收率的 30%征收有关的税费。 |
一、根据广州市政府《转批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穗府〔2001〕4号〕第四条关于“对确需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等私房业主,持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给予减征”的规定,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出租个人自有房屋,且月租赁总收入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减按综合征收率的 30%征收有关的税费。 |
||
三、符合上述减征照顾条件的纳税人,须持纳税人户籍地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向房屋座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减征手续。 |
三、符合上述减征照顾条件的纳税人,须持纳税人户籍地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向房屋座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减征手续。 |
||||
11 |
2005年2月22日 |
一、对2005年1月1日以后支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已按原计税办法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代扣代缴单位可在申报下期应代扣代缴税款中自行计算抵缴,并在扣缴报告表上作出说明;如当年不能自行抵缴的,可按规定程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税款。对按原计税办法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代扣代缴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补缴入库。 |
一、对2005年1月1日以后支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已按原计税办法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代扣代缴单位可在申报下期应代扣代缴税款中自行计算抵缴,并在扣缴报告表上作出说明;如当年不能自行抵缴的,可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税款。对按原计税办法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代扣代缴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补缴入库。 |
||
12 |
2005年7月4日 |
五、关于核定征收个体户带征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的问题 |
五、关于核定征收个体户带征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的问题 |
||
13 |
2005年9月27日 |
一、随着城市化工作进程的不断深入,市属各县有的已撤县建市,有的撤市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地税征收机关对辖区内发生变化的区域,须按区域的属性分别按以下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
一、随着城市化工作进程的不断深入,市属各县有的已撤县建市,有的撤市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辖区内发生变化的区域,须按区域的属性分别按以下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
||
二、对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在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时,须附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各一份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申报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的资料。 |
二、对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在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时,须附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各一份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申报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的资料。 |
||||
14 |
2005年12月12日 |
一(二)6.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手续时,未按本通知第四点规定提供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出具按“据实征收”审核意见的。 |
一(二)6.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手续时,未按本通知第四点规定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按“据实征收”审核意见的。 |
||
三、为加强税源控管,简化征收手续,县以上地税征收机关可以依法委托当地房管部门代征税款。 |
删除 |
||||
四、鉴于采用“据实征收”方法计算复杂,审核工作量大,为提高前台征收工作效率,凡纳税人按“据实征收”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手续前,持下列资料到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办理“据实征收”的审核确认手续: |
四、鉴于采用“据实征收”方法计算复杂,审核工作量大,为提高前台征收工作效率,凡纳税人按“据实征收”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手续前,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据实征收”的审核确认手续: |
||||
五、个人在转让自有房产过程中通过低报、瞒报成交价格等虚假申报方式进行偷税的,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教唆、协助他人偷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五、个人在转让自有房产过程中通过低报、瞒报成交价格等虚假申报方式进行偷税的,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教唆、协助他人偷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15 |
2006年4月19日 |
十、关于核定征收个体户应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的确定问题 |
删除 |
||
十一、关于外地来穗从事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 |
十一、关于外地来穗从事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 |
||||
16 |
2007年8月1日 |
一、外地来穗施工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扣缴申报工程从业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
一、外地来穗施工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扣缴申报工程从业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
||
二、对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以及未设立帐簿,或者虽设立帐簿,但账目混乱、有关凭证残缺不全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主管地税机关依法采用核定方式对其工程从业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经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可采用据实征收方式扣缴工程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要求履行扣缴申报义务;但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发现企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则应要求其按核定方式计缴个人所得税。 |
二、对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以及未设立帐簿,或者虽设立帐簿,但账目混乱、有关凭证残缺不全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采用核定方式对其工程从业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经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采用据实征收方式扣缴工程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要求履行扣缴申报义务;但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企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则应要求其按核定方式计缴个人所得税。 |
||||
三、对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粤地税法〔1998〕103号)规定,按其在我市取得工程收入的0.4%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分包、转包工程业务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如其能提供《分包(转包)工程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允许其按扣减应支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三、对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按其在我市取得工程收入的0.4%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分包、转包工程业务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如其能提供《分包(转包)工程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允许其按扣减应支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
四、采取据实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外地来穗施工企业提供完整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对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
四、采取据实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外地来穗施工企业提供完整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对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
||||
五、外地来穗施工企业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如实填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对自报会计核算不够完整、准确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核定方式征收其工程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对自报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其提供上述第四点规定的有关资料,审核确定对其工程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
五、对自报会计核算不够完整、准确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核定方式征收其工程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对自报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提供上述第四点规定的有关资料,审核确定对其工程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
||||
六、对分次申请代开发票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要做好相应的台帐管理,详细记录企业的开票和纳税情况,并在施工期间定期进行跟踪管理。 |
六、对分次申请代开发票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相应的台帐管理,详细记录企业的开票和纳税情况,并在施工期间定期进行跟踪管理。 |
||||
17 |
2007年8月1日 |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
||
18 |
2007年8月27日 |
第八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因转让自创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以及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依法申请享受减征税款优惠。拍卖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减免审批意见扣缴个人所得税。 |
第八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因转让自创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以及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依法享受减征税款优惠,按规定办理减征手续。 |
||
19 |
2009年9月9日 |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5号)要求以及省劳保厅、省地税局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10月起,广州市(含番禺区,不包含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将实行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以下简称“全责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5号)要求以及省劳保厅、省地税局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10月起,广州市将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以下简称“全责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
一、从2009年10月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险种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全责征收。 |
一、从2009年10月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险种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全责征收。 |
||||
二、全责征收后,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划解财政专户等工作。 |
二、全责征收后,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划解财政专户等工作。 |
||||
三、全责征收后,符合条件的新参保单位或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应先到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再到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 |
三、全责征收后,符合条件的新参保单位或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应先到所属地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再到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 |
||||
四、全责征收后,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申报当月缴纳。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15日内,向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应缴数额。如无变化可不申报,地方税务机关将按上月应缴数额征收。 |
四、全责征收后,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申报当月缴纳。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15日内,向所属地税务机关申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应缴数额。如无变化可不申报,税务机关将按上月应缴数额征收。 |
||||
五、全责征收后,每年7月缴费单位应以所属参保人上年度(1月-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月平均数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社会保险费,并于当月1-15日内向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如不申报,地方税务机关将暂按缴费单位当年6月份应缴数额110%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基数原则上一个社保缴费年度内不变(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社会保险缴费年度)。 |
五、全责征收后,每年7月缴费单位应以所属参保人上年度(1月-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月平均数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社会保险费,并于当月1-15日内向所属地税务机关申报。如不申报,税务机关将暂按缴费单位当年6月份应缴数额110%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基数原则上一个社保缴费年度内不变(每年7月至次年7月为一个社会保险缴费年度)。 |
||||
敬请广大参保人理解、支持、配合我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工作。详情可拨打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或登录市地税局网站(www.gzds.gov.cn)查询。 |
敬请广大参保人理解、支持、配合我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工作。详情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网站查询。 |
||||
20 |
2009年9月16日 |
第一点第二款“符合上款减免规定但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企业,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补办,享受减免税优惠至期满为止;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减免优惠。” |
第一点第二款改为“符合上款减免规定但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享受减免税优惠至期满为止;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减免优惠。” |
||
21 |
2010年1月22日 |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广州地区范围内(含两区两市)个人独资和合伙性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 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有关规定执行。 |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广州地区范围内个人独资和合伙性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 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有关规定执行。 |
||
二、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
二、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
||||
三、各区(市)地税局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有关规定,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督促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有关规定,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督促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
||||
22 |
2013年7月26日 |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
||
23 |
2014年3月15日 |
为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下放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问题公告如下: |
为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下放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问题公告如下: |
||
二、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大企业税收管理局或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由大企业税收管理局或区地方税务局报广州市税务局审批。 |
二、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审批。 |
||||
三、每户纳税人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超过500万元的,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
三、每户纳税人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超过5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
||||
24 |
2016年9月13日 |
纳税人因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或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
纳税人因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
||
备注:附件4中所列文件在区以下(含区)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