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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印花税列举范围的财产所书立的凭证征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印花税列举范围的财产所书立的凭证征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1〕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租赁印花税列举范围的财产所书立的凭证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和个人租赁(借出)印花税列举范围的财产收取折旧费或其他名称费用所书立的凭证,均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计税贴花。
二、承租人租赁印花税列举范围的财产又转租给他方所书立的凭证,仍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计税贴花。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三月五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