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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头发业务进项抵扣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头发业务进项抵扣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2〕776号 2002-12-19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收购头发业务进项抵扣问题的请示》(湛国税发 [2002]7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2号)和《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有关规定,头发既不属于废旧物资,也不属于农业产品,因此收购头发不能自行填开收购发票
抵扣进项税额。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