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1-01 桂地税发〔1997〕1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7〕99号
)转发给你们,现结合《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 ( 桂地税发〔1996〕239号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减免税的审批要求,仍按我局
桂地税发〔1996〕239号
文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实行按年审批的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审批权限规定为:
(一)企业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款外,凡是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的企业(如新办企业、劳服企业、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等),年减免所得税额在50万元 (含50万元)以上的,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的减免税审批权限在本规定的权限范围以下的,自行作出规定。
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减免税审批时间改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即: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改按本《通知》所附表格填报。各地、市地方税务局汇总上报时间改为每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