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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公司申请由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结算有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公司申请由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结算有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京国税函〔2004〕747号 2004年12月17日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部分条款废止,包括:
1
、废止第二段中“采用上述结算的方式后,各成员单位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当期发生内、外部结算业务的《内部结算通知单》和《对外付款通知单》(样式见附件2和附件3,在两项结算单的备注栏内均应注明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复印件,随同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一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审核备案工作。”
2
、废止附件2《内部结算通知单》
3
、废止附件3《对外付款通知单》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近接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市烟草公司)《关于申请由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结算有关增值税抵扣确认的函》(京烟司财[2004]147号),经了解,北京市烟草公司为加强北京烟草系统资金管理,提高行业资金运行效益,决定成立“北京市烟草公司资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全系统资金。资金管理中心正式运行后,将采用收入帐户和支出帐户分开,收支两条线方法来实施资金的集中管理。资金管理中心将内部成员单位(北京市烟草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内部成员单位名单后附)每日收入专户的所有资金直接上划到资金管理中心帐户,资金管理中心将各成员单位上划的资金记入为每一个成员单位开设的内部存款帐户内;成员单位之间的卷烟购销业务,不再通过银行结算,由资金管理中心进行内部结算;成员单位对外采购卷烟(主要涉及成员单位从北京卷烟厂采购卷烟)需付款项,由资金管理中心帐户对外结算。各成员单位因内、外部结算直接由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而导致实际收、付款帐户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收、付款帐户不一致,无法按照总局现行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解决上述问题,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北京市烟草公司申请采用由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结算的方式,是为了加强北京烟草系统资金管理,提高行业资金运行效益,通过该结算方式,可以确保其内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卷烟购销业务,以及成员单位对外采购卷烟(指从北京卷烟厂采购卷烟)业务的真实性。因此,同意对北京市烟草公司的成员单位采用由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结算的方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采用上述结算的方式后,各成员单位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当期发生内、外部结算业务的《内部结算通知单》和《对外付款通知单》(样式见附件2和附件3,在两项结算单的备注栏内均应注明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复印件,随同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一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审核备案工作。
附件:
1、北京市烟草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内部成员单位名单
2、《内部结算通知单》样式(略)
3、《对外付款通知单》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