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发布)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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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执行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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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2008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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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0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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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4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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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4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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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6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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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8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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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表中税费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对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国税地税合并后新组建的税务机构承担。 |
全文废止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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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转发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8年5月27日 |
珠国税发〔2008〕62号 |
2 |
转发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
2009年6月10日 |
珠国税发〔2009〕83号 |
3 |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发票专用章的通知 |
2011年3月9日 |
珠海国税公告2011年第1号 |
4 |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进户执法项目的公告 |
2014年6月13日 |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
5 |
2014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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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5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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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5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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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6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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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6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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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7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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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珠海市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7年7月26日 |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
12 |
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2001年1月10日 |
珠地税发〔2001〕11号 |
13 |
关于土地承包(租)给他人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征免税划分问题的批复 |
2001年5月28日 |
珠地税函〔2001〕37号 |
14 |
关于民办学校(幼儿园)、民办培训班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2年3月25日 |
珠地税发〔2002〕55号 |
15 |
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下发第四批不征营业税非经营性路桥收费站名单的通知 |
2002年7月23日 |
珠地税发〔2002〕169号 |
16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2002年11月27日 |
珠地税发〔2002〕262号 |
17 |
转发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2002年12月2日 |
珠地税发〔2002〕269号 |
18 |
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 |
2003年2月20日 |
珠地税发〔2003〕32号 |
19 |
转发省地税局、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3年2月21日 |
珠地税发〔2003〕35号 |
20 |
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2003年6月13日 |
珠地税发〔2003〕168号 |
21 |
转发省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
2003年6月20日 |
珠地税发〔2003〕184号 |
22 |
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03年9月4日 |
珠地税发〔2003〕277号 |
23 |
转发省地税局、省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大省若干配套经济政策的通知 |
2004年4月19日 |
珠地税发〔2004〕115号 |
24 |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04年10月15日 |
珠地税发〔2004〕312号 |
25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
2004年11月3日 |
珠地税发〔2004〕331号 |
26 |
关于珠海市村办股份合作公司支付村民“生活补助费”的涉税处理问题的复函 |
2005年2月1日 |
珠地税函〔2005〕24号 |
27 |
关于印发《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民评税管理规定》的通知 |
2005年5月17日 |
珠地税发〔2005〕206号 |
28 |
关于印发《珠海市地方税务局欠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05年5月17日 |
珠地税发〔2005〕208号 |
29 |
关于印发《偷税行为理解认定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2005年5月17日 |
珠地税发〔2005〕203号 |
30 |
转发省局、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5年6月10日 |
珠地税发〔2005〕239号 |
31 |
关于转发省局、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和《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5年6月10日 |
珠地税发〔2005〕241号 |
32 |
转发省地税局、国税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5年7月5日 |
珠地税发〔2005〕274号 |
33 |
转发省局、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
2005年9月20日 |
珠地税发〔2005〕394号 |
34 |
转发省局、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5年9月23日 |
珠地税发〔2005〕405号 |
35 |
转发市府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组织开展我市百家企业与百个农村结对共建有效促进农民转移就业活动方案的通知 |
2005年9月29日 |
珠地税发〔2005〕414号 |
36 |
关于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2005年10月8日 |
珠地税函〔2005〕183 |
37 |
转发省局、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情况的通知 |
2005年11月28日 |
珠地税发〔2005〕493号 |
38 |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欠税公告工作的通知 |
2006年1月9日 |
珠地税发〔2006〕18号 |
39 |
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6年4月5日 |
珠地税发〔2006〕128号 |
40 |
关于加强对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06年4月10日 |
珠地税发〔2006〕141号 |
41 |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6年5月11日 |
珠地税发〔2006〕192号 |
42 |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核(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通知 |
2006年5月17日 |
珠地税发〔2006〕198号 |
43 |
关于规范和促进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 |
2006年6月14日 |
珠地税发〔2006〕230号 |
44 |
关于印发珠海市地方税务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06年8月4日 |
珠地税发〔2006〕265号 |
45 |
关于对授权销售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
2006年10月18日 |
珠地税函〔2006〕233号 |
46 |
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 房地产开发业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
2006年11月8日 |
珠地税发〔2006〕384号 |
47 |
转发省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7年3月29日 |
珠地税发〔2007〕90号 |
48 |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07年5月9日 |
珠地税发〔2007〕131号 |
49 |
关于明确减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7年7月10日 |
珠地税发〔2007〕170号 |
50 |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
2007年8月6日 |
珠地税发〔2007〕184号 |
51 |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7年10月19日 |
珠地税函〔2007〕309号 |
52 |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7年10月19日 |
珠地税函〔2007〕310号 |
53 |
关于长途汽车客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2007年11月1日 |
珠地税发〔2007〕252号 |
54 |
转发省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
2008年3月7日 |
珠地税发〔2008〕43号 |
55 |
转发省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
2008年3月10日 |
珠地税发〔2008〕43号 |
56 |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征管业务流程重组意见的通知 |
2008年4月9日 |
珠地税发〔2008〕69号 |
57 |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推广应用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采集模块的通知 |
2008年5月6日 |
珠地税函〔2008〕153号 |
58 |
关于开展个体双定户典型调查工作的通知 |
2009年2月9日 |
珠地税发〔2009〕47号 |
59 |
关于印发珠海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纳税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09年4月9日 |
珠地税发〔2009〕136号 |
60 |
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
2009年4月29日 |
珠地税发〔2009〕163号 |
61 |
关于开展珠海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
2009年5月5日 |
珠地税发〔2009〕170号 |
62 |
关于印发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换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09年6月18日 |
珠地税发〔2009〕225号 |
63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9年6月19日 |
珠地税发〔2009〕227号 |
64 |
关于印发我市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上线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09年7月8日 |
珠地税发〔2009〕250号 |
65 |
关于我市停用不动产销售(转让)收据的通知 |
2009年7月29日 |
珠地税发〔2009〕280号 |
66 |
关于印发我市建安房地产行业推广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09年8月5日 |
珠地税发〔2009〕285号 |
67 |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通知 |
2009年8月25日 |
珠地税发〔2009〕297号 |
68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
2009年9月10日 |
珠地税发〔2009〕313号 |
69 |
关于印发我市推广发票在线应用系统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09年10月26日 |
珠地税发〔2009〕341号 |
70 |
关于印发我市建安业和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09年12月11日 |
珠地税发〔2009〕397号 |
71 |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2010年3月9日 |
珠地税发〔2010〕40号 |
72 |
关于印发珠海市第三阶段推广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0年3月15日 |
珠地税发〔2010〕44号 |
73 |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推进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发票在线系统上线工作的通知 |
2010年6月21日 |
珠地税函〔2010〕96号 |
74 |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0年7月12日 |
珠地税发〔2010〕123号 |
75 |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面向纳税人版)》的通知 |
2010年9月1日 |
珠地税发〔2010〕167号 |
76 |
关于印发《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在线电子发票简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0年10月29日 |
珠地税发〔2010〕199号 |
77 |
关于印发《珠海市地方税务局推广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助办税服务系统方案》的通知 |
2010年12月17日 |
珠地税函〔2010〕290号 |
78 |
关于印发《珠海市地方税务局推广“天翼税通” 在线开票业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1年1月30日 |
珠地税发〔2011〕27号 |
79 |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发票专用章的公告 |
2011年3月10日 |
珠海国税公告〔2011〕1号 |
80 |
转发市政府关于珠海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的意见 |
2011年6月14日 |
珠地税函〔2011〕95号 |
81 |
关于重新印发《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物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11年6月23日 |
珠地税发〔2011〕134号 |
82 |
2013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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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
2015年6月3日 |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
84 |
2016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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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修订《珠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7年1月23日 |
珠地税发〔2017〕11号 |
86 |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
2017年4月24日 |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
87 |
关于地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1997年3月6日 |
珠地税发〔1997〕70号 |
88 |
关于印发《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 |
2000年3月14日 |
珠地税发〔2000〕第48号 |
89 |
关于印发签定《委托银行扣缴税款协议书》操作流程规定的通知 |
2001年4月24日 |
珠地税发〔2001〕115号 |
90 |
关于植树造林、病虫害防治等业务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
2001年6月1日 |
珠地税发〔2001〕157号 |
91 |
关于规范“双定户”申报纳税事项的通知 |
2001年9月17日 |
珠地税发〔2001〕240号 |
92 |
关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征收营业税、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1年11月26日 |
珠地税发〔2001〕328号 |
93 |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3年5月19日 |
珠地税发〔2003〕137号 |
94 |
关于明确有关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
2003年5月20日 |
珠地税发〔2003〕138号 |
95 |
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起征额的通知 |
2004年8月10日 |
珠地税发〔2004〕229号 |
96 |
关于印发《常见偷税认定难点执法指引(试行)》的通知 |
2005年5月17日 |
珠地税发〔2005〕202号 |
97 |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5年9月6日 |
珠地税发〔2005〕378号 |
98 |
关于保险公司有关征管问题的批复 |
2006年10月24日 |
珠地税函〔2006〕235号 |
99 |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
2008年3月7日 |
珠地税发〔2008〕44号 |
100 |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9年4月23日 |
珠地税发〔2009〕153号 |
101 |
关于进一步扩大所得税查帐征收面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5年11月14日 |
珠地税发〔2005〕516号 |
102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0年1月8日 |
珠地税发〔2010〕6号 |
103 |
2011年8月30日 |
修改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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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2015年7月21日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珠海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粤国税发〔2015〕119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等相关文件,对《珠海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等相关文件,对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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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决定,珠海市国家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1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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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珠海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公布的53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6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4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25项,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22项)。另外,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将按文件要求予以贯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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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更新后的《珠海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国税系统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管理,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
现将更新后的《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税务系统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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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珠海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珠海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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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珠海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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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序号1 |
整列删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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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
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含清税申报)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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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中序号22 |
整列删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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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6年1月5日 |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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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12月3日发布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结合珠海实际,现将有关普通发票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结合珠海实际,现将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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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告》第二条的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如下:珠海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统一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负责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票证中心负责其他普通发票的管理。各区(分)国税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辖区内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
一、对《公告》第二条的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如下: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统一负责全市税务系统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负责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征收管理科负责其他普通发票的管理。各区(分)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辖区内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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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告》第十九条的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如下: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月已开具的发票数据。使用其它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发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期已开具的发票数据。发票数据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金额、开票日期等明细数据。 |
二、对《公告》第十八条的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如下: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期已开具的发票数据。使用其它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用发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期已开具的发票数据。发票数据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金额、开票日期等明细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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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16年1月5日起施行。原《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珠海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同时废止。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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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6年11月28日 |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市范围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委托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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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代开发票种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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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征税款的税种、计税依据及税率:税种为增值税,计税依据及税率(征收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一、代征税款的税种、计税依据及税率:税种为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附加税费,计税依据及税率(征收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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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代开的纳税人: |
二、申请代开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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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代开项目范围: |
三、申请代开项目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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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
四、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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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开、代征网点名称和地址 |
五、代开、代征网点名称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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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咨询电话(服务热线) |
六、咨询电话(服务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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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公告自2016年12月28日起施行,《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的公告》(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 |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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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7年6月28日 |
附件: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开普通发票项目范围 |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委托代开普通发票项目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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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2-2-29 |
为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的要求,珠海市于2012年3月1日启用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评估系统。为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关于交易计税价格的争议问题,现将《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予以发布,自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
为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的要求,珠海市于2012年3月1日启用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评估系统。为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关于交易计税价格的争议问题,现将《珠海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予以发布,自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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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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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核相关资料,并结合判决、裁定、拍卖或评估的价格,重新调整计税价格,报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于10个工作日内发出《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告知经调整后的计税价格。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核相关资料,并结合判决、裁定、拍卖或评估的价格,重新调整计税价格,报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于10个工作日内发出《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告知经调整后的计税价格。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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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计税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够申请一次。争议处理后,无论高于或低于原核定计税价格,纳税人都应以《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上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税。 |
第十一条 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计税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够申请一次。争议处理后,无论高于或低于原核定计税价格,纳税人都应以《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上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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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纳税人提出争议申请后,经税务机关认定后对原计税价格不作调整的,或者对《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重新调整后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且选择继续交易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在清缴税款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三条 纳税人提出争议申请后,经税务机关认定后对原计税价格不作调整的,或者对《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重新调整后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且选择继续交易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在清缴税款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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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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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珠海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告知书 |
附件一:珠海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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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申请,具体办理参阅《珠海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
2、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申请,具体办理参阅《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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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 |
附件四:珠海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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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对珠地税房告〔〕号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争议申请和相关资料,我局已收悉。 |
你们对珠税房告〔〕号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争议申请和相关资料,我局已收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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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珠海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争议处理流程,结合你们提交的相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现核定,位于的存量房计税价格为元/㎡,总价款为元。 |
经《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争议处理流程,结合你们提交的相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现核定,位于的存量房计税价格为元/㎡,总价款为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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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附件4中所列文件在县以下(含县)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后,以《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对外公布,以方便纳税人知悉和查询相关文件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