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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房屋房产税核定征收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房屋房产税核定征收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7〕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出租房屋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合理确定应纳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5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出租房屋房产税核定征收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出租房屋纳税人不申报或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参照房管部门定期公布的上年度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价格,作为本年度房产税计税租金标准确定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对转租房屋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税三〔1991〕27号)的规定同时废止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九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