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6]113号 2006-5-15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原来已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各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
通知》第六点第三款的规定实施征管。
二、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更和注销的,应当自变更和注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纳税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其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时(含变更、注销),应当填写《纳税人银行账户账号开立情况表》(见附件)。
四、《
通知》第六点“临时登记户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转办为正式税务登记”中的“营业执照”是指正式的工商营业执照,不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
五、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栏目,可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相应栏目内容打印,但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表上如实填写其实际经营范围。
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其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证件有效期为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证件有效期。
六、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一份扣缴义务人存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该类扣缴义务人赋予统一的纳税人编码进行管理,但不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附件:纳税人银行账户账号开立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