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新建制镇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新建制镇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5〕16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新建制镇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 桂政办函〔1995〕245号)转发给你们,对1990年元月1月之后批准成立的新建制镇,自批准成立之日起,5年内免征
房产税,5年期满后即恢复征收
房产税,以上希一并依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