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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订货合同所载金额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订货合同所载金额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4〕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保税区税务分局、税务稽查分局:

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以来,有的分局询问一些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采取价税分开的如何缴纳印花税,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是签订的订货合同,分别填写价款、税款的,仅就价款数额计税贴花。
二、在签订订货合同时,如价格内注明是含税价,在计算缴纳印花税时,应按增值税的税率从价款数额中减除后计税。
三、在签订订货合同时,没有注明含税价或增值税税款的,应按合同所载金额全额计税贴花。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四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