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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空置商品房契税减免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空置商品房契税减免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5]461号 2005年10月14日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7]43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第一、二、三条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条款修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1999〕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1]4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94号)中规定,购买空置商品住房、空置商业用房(以下简称空置商品房)的契税免税政策已于2002年12月31日截止。为加强我市对空置商品房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的管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空置商品房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须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自2006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受理空置商品房的免税申报手续。
二、纳税人应到房屋坐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但在北京市房屋交易中心、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
、各单位应加强空置商品房减免税政策和申报时限的宣传,以利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