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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1〕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各地方税务分局:


最近,有关分局询问补充住房公积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我市各单位为职工建立、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凡符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及其附件《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 的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中减除。

2001-05-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