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货运行业印花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12-26 津地税地〔2002〕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精神,“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路货运行业印花税的征管,现对我市公路货运行业印花税征收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承运方印花税征收方式
1.对符合领取(或自印)专用发票条件的公路货运企业(承运方),在申报营业税的同时,按照运费的应税凭证金额,依照印花税汇总缴纳办法,缴纳印花税。
2.对到地税征收窗口开立公路货运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承运方),按规定交纳印花税。
二、托运方印花税的征收方式凡取得运费结算应税凭证的纳税人,按取得凭证日期、发票字轨号码填写《印花税汇总缴纳申请表》,于次月10日内(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在该申请表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各地税分局要加强对承、托运方印花税的征管,监督纳税人根据运费结算凭证,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对拒不缴纳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