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的有关规定,现将重庆市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市外建筑企业来渝经营项目部的管理
(一)2016年4月30日前已备案、登记,已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分、预缴或者已作为独立纳税人管理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由原预缴主管税务机关继续管理。
(二)2016年5月1日后备案、登记,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分、预缴的项目部,其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由建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管理;其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由建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管理。
作为独立纳税人管理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由建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管理。
(三)2016年4月30日前已在建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外出报验登记、但是尚未按规定进行预缴税款申报的项目部,按2016年5月1日后备案登记的建筑项目相关征收管理规定执行。
二、关于市内建筑企业跨区县经营项目部的管理
(一)对市内建筑企业跨区县经营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不就地预缴。
(二)对2016年4月30日前作为独立纳税人管理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由原主管税务机关继续管理。
(三)对2016年5月1日后作为独立纳税人管理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由建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管理。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