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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8〕101号                                               2008年04月08日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176号)中对“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的行政许可审批停止执行,依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规定办理。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