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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7-12-1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 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规定,全文废止

见附件




关于修改《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16年5号)关于换开车船税完税凭证的规定与国家相关文件不一致。经研究,进行修改。

二、主要内容

公告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营改增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修改为:“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约,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


【车船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