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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233号 2005年08月18日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文书使用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拍卖办法》)中所涉及的文书样式和使用说明已在《拍卖办法》附件中列明,各局严格依照《拍卖办法》规定使用有关文书。《拍卖办法》没有给出“委托拍卖合同”、“委托变卖合同”、“授权委托书”、“税务事项通知书” 的具体样式,前三种文书由各局根据《拍卖办法》要求自行制定,“税务事项通知书”样式及使用说明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后由市局下发各局使用。《拍卖办法》涉及文书由各局根据《拍卖办法》样式自行印制。
二、拍卖、变卖机构
对抵税财物进行拍卖、变卖的拍卖、变卖机构由市局确定,拍卖、变卖机构名单确定后将下发各局。
三、拍卖、变卖款项缴税入库处理方式
在税务机关未设立拍卖、变卖专用缴税账户之前,暂采取以下方式将拍卖、变卖款项缴纳入库,即税务机关在拍卖、变卖之前先行将纳税人银行账户冻结,拍卖、变卖机构将拍卖、变卖款项存入纳税人(被拍卖人)帐户,而后由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
四、各局执行《拍卖办法》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