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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供货企业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供货企业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流〔200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84号文件精神,现对供货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明确如下:
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