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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已具备查帐征收条件,能正确计算盈亏的律师事务所,一律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暂时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要做好建帐、税收政策的辅导、培训工作,督促其尽快达到查帐征收条件。在未按查帐征收前,仍按现行规定征税。
三、加强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对其办案费用税前扣除严格管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