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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8〕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二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及时与辖区内的证券公司取得联系,宣传相关政策,做好政策辅导,送达《致我市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公开信》。督促证券公司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政策宣传和解释,保证证券公司在结算利息时,使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能够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二、对我市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7年8月14日之前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致我市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公开信》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确保免税政策理解到位
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涉及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列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全面、准确理解和掌握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相关宣传辅导工作。要多渠道、多方式地广泛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和证券公司正确理解政策具体内涵,让纳税人知晓政策出台所带来的实惠和好处,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使纳税人和证券公司理解不是从10月9日后实际取得的全部利息所得都免税,而是根据利息孳生时间的不同,分段计税,即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从2008年10月9日(含9日)之后孳生的利息,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优化服务,确保免税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辖区内各证券公司的联系,督促其贯彻落实好免税政策。要协助证券公司尽快修改调试相关软件,保证证券公司在结算利息时,使纳税人能够依法享受免税优惠。要与证券公司共同做好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特别要加强对证券公司内部及各营业部人员的培训、辅导、解释工作,使他们正确扣缴或免征跨政策调整时点的个人所得税,并通过一定方式主动向广大股民解释清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