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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税局关于印花税征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天津市地税局关于印花税征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税三〔1990〕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第二条第六款废止,按照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第二条第六款废止,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区、县,开发区税务分局:

现将印花税征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是否计税贴花问题
购买机动车辆的合同中所载“车辆购置附加费”,不应计税贴花。
二、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问题
1.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固定资产书立的凭证,可暂不贴花。
2.单位职工宿舍移交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产信托公司,双方书立的凭证可暂不贴花。
3.企业分设移交财产的凭证(包括固定资产、商品、物资等)可暂不贴花。
4.关停并转的单位向接受单位无偿移交财产(包括所有财产)的凭证可暂不贴花。
5.双方签订的以财产抵债的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6.双方签订的股权债权,有价证券的转移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三、技术合同的中介方计税依据问题。
应按技术合同的中介方所取得的报酬为计税依据。


天津市地税局
一九九○年五月五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