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11〕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自治区财政厅,《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执行时间按税款所属期确定。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管工作。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财综[2011]13号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厅(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6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性收入不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个体工商户应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三、上述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请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务必根据上述规定,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确保资金应收尽收和专款专用。
四、上述征收标准调整后,自治区将按程序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及时印发各地施行。
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